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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國歌法》立法不容蓄意阻撓/屠海鳴

時間:2019-01-16 03:21:40來源:大公報

  近日,《國歌法》在香港的立法,成了全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焦點。《國歌條例草案》已經刊憲,將於1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這標誌着《國歌法》在港立法已經進入法定程序。國歌、國旗、國徽都是國家的主要象徵。《國歌法》和《國旗國徽法》的立法原意相同,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尊嚴,這本來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但在本港,卻有人拿「影響港人生活」「收窄港人自由」說事,更有某些「尊貴議員」放言,欲阻止立法會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實在令人不齒!

  「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不是無主之地、不是法外之城,更不是某些殖民者的領地,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做好憲法、基本法與香港本地法律之間的銜接工作,根據《國歌法》的原則要求、結合香港實際,制定《國歌條例》是必須完成的法律程序,是法理所在、民心所向、大勢所趨,不容蓄意阻撓!

  《國歌法》立法是基本法的題中要義

  香港回歸祖國以後,香港的法治基礎是什麼?是憲法和基本法。基本法允許香港的原有法律制度基本不變,但有個前提:與「一國」方針有衝突的法律必須變!

  基本法《附件三》規定,十項全國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其中第一項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國歌法》。這表明,《國歌法》是一項全國性法律,內地必須實施,香港也要實施。

  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299條中增加規定,明確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考慮到香港的法律體系與內地不同,《國歌法》在香港的實施不能照搬內地。因而,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確保《國歌法》在香港實施。正是基於這一法理邏輯,特區政府制訂《國歌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以此完成基本法與香港法律之間的銜接工作。

  由此可見,推動《國歌法》立法工作並非「政治考慮」,也不是要「壓制港人」,而是基本法的題中要義,是「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憲制責任和應有之舉。

  尊重國歌是基本的政治倫理

  國歌、國旗、國徽是一個國家的主權象徵,任何一位公民都必須尊重本國的國歌、國旗、國徽,立法會議員尊重國歌更是基本的政治倫理。本港的某些立法會議員找出種種理由,試圖阻止《國歌條例》通過,嚴重違背政治倫理,令人懷疑其是否適合擔任議員。

  我們不妨梳理一下立法會議員的存在邏輯。議員之所以成為議員,源於有立法會,讓議員在這裏為民代言。香港之所以有立法會,源於基本法規定了香港行政、立法、司法相互制衡的建制架構,賦予了立法會諸多權力。香港之所以要確立三權相互制衡的建制架構,源於「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大原則。這個大原則的第一個關鍵詞是「一國」。這其中有個核心的問題:香港居民必須認同「一國」的大原則。只有認同「一國」,中央才允許香港保持資本主義制度不變、保持原有的法律體系基本不變、保持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變。如果連「一國」都不認同了,「兩制」就沒有存在的理由!尊重國歌、國旗、國徽,就是認同和尊重「一國」原則。在公開場合「噓國歌」、「倒插國旗」、撐黃傘、在國歌歌詞中加進粗口等行為,顯然屬於不尊重國家、不認同「一國」的做法,必須受到法律懲處!

  作為一個普通人,要講道德倫理,要守住做人的本分。作為政治人物,除了要講道德倫理之外,還要講政治倫理。如果政治人物不講政治倫理,那就失去了從事政治活動的「本錢」,是不合格的。《國歌條例草案》規定,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各級法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在宣誓就職時必須奏唱國歌;在國慶、特區成立周年、全港性運動會等重大節慶典禮和場合上必須奏唱;中小學應在開學禮升旗儀式上奏唱,並須向學生講解歌詞內容。這正是基於政治倫理做出的規定,合情,合理,合法。

  心中有鬼才會感到「恐懼」

  《國歌條例草案》刊憲之後,有反對派議員公開表示反對。有人稱,立法會宣誓前奏唱國歌,或成為取消議員資格(DQ)的新藉口;有人稱,若條例草案清楚訂明適用範圍,可減少爭議以及市民誤墮法網的機會;有人稱,會在法案委員會提出修正案,刪除有關立法會議員就職宣誓時要播國歌的要求。更有反對派議員表示,感到「有壓力」和「恐懼」。

  心中有鬼,才會恐懼。若真心愛國愛港,真心認同「一國」原則,堂堂正正,光明磊落,有什麼恐懼的?所謂「不小心唱走音」等情況會誤墮法網,更是荒謬!《國歌條例》並非規定任何人必須唱國歌,而是不可侮辱國歌。同時,對於政治人物來說,在特殊的場合必須按照規定唱國歌,否則,將失去從事政治活動的資格。比如,在立法會議員就任宣誓儀式上,若有議員有意缺席奏國歌環節,只會觸及《宣誓及聲明條例》,將被裁定為宣誓無效,將會被依法取消議員資格,這就是說違法必究;又如,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五萬元罰款及監禁三年;國歌不得用於商標或商業廣告,一經定罪,可處五萬元罰款;國歌不得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公眾場所的背景音樂或行政長官規定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場合,一經定罪,可處五千元罰款。我們看無論是發達國家的美國,還是歐盟國家,還是我們周邊國家的日本、韓國,對於尊重國歌,都有非常明確的法律和規定。有些國家對於侮辱和不尊重國歌,甚至可以以刑事罪追究,以維護國家至高無上的尊嚴。一直把西方國家法規、道義掛在嘴上的反對派議員,難道視若無睹?試問:如果反對派心中無鬼,不想觸犯相關規定,「壓力」何來?「恐懼」何在?

  香港是法治社會,香港已經回歸祖國21年,但憲法、基本法與香港本地法律之間的銜接仍然存在諸多空白點。香港市民必須認識到,這是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硬傷」,我們必須以務實的作風,從一點一滴做起,消除法律「空白點」,讓那些試圖破壞「一國」原則的人沒有空子可鑽,為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提供更加堅固和貼地的法律保障。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港區上海市政協常委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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