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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UGL案無足夠證據提控

時間:2018-12-13 03:17:21來源:大公報

  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涉及的UGL事件,廉政公署昨日表示,已完成調查,經徵詢律政司意見,認為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但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律政司認為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控罪達至定罪。至於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被指干預立法會UGL事件專責委員會的調查,律政司亦認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行為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大公報記者 吳維思

  廉署昨日下午發表聲明表示,就梁振英及周浩鼎被指稱涉嫌觸犯貪污以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行的投訴完成調查。廉署就有關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律政司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向上述人士提出檢控而達至合理機會定罪。根據既定程序,廉署已將調查結果,呈交負責監察廉署調查工作的獨立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審議。在審閱有關報告及法律意見後,委員會同意廉署毋須作進一步調查。

  律政司此後亦發表聲明強調,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是依據《檢控守則》和適用法律而作出的。律政司希望,對案件的決定作出解釋,讓市民對這宗公眾關注的案件有全面和充分的了解。

  戴德梁行知悉協議條款

  律政司指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在決定應否提出檢控時須考慮兩大問題:第一,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和繼續進行檢控。第二,若有充分證據,進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律政司表示,就UGL案而言,不對梁振英和周浩鼎提出檢控的決定完全是建基於證據不足的考慮。

  律政司表明,現有證據顯示,於2011年年底,戴德梁行董事梁振英就UGL收購戴德梁行進行談判時,與UGL簽訂協議,收取400萬英鎊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部分款項是在梁振英擔任行政長官時收取的。所有證據顯示,作為收購安排的一部分,戴德梁行知悉梁振英與UGL簽訂協議並接受UGL的款項以「不作競爭、不作挖角」。

  此外,梁振英與UGL就有關UGL收購戴德梁行的談判亦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因戴德梁行當時正面對財政困難。由於證據未能確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這些款項,或該行為屬於《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所針對代理人接受利益的罪行,故此,沒有合理機會就有關梁振英貪污的控罪達至定罪。

  至於沒有向有關當局申報利益的指控,律政司指出,由於梁振英沒有利益衝突,因此沒有法律規定需要申報他在成為行政長官之前,與UGL所簽訂協議而會獲得款項的金額。故此,沒有申報並不構成任何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有關周浩鼎提交「專責委員會」關於主要研究範疇的修訂來自梁振英,律政司認為,這些修訂並不會影響「專責委員會」的正常運作。故此,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這種不當行為嚴重至足以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中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可證實梁振英和周浩鼎觸犯其他刑事罪行。

  周浩鼎: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周浩鼎在個人社交網站回應表示,尊重廉署和律政司就事件所作的調查,以及依法獨立作出的專業決定,希望事件告一段落。

  至於立法會調查UGL事件專責委員會成員周浩鼎被揭提交與委員會的調查建議文件中,有曾經特首辦修改紀錄,湯家驊表示,更難指涉及違犯刑法,批評反對派小題大做。

  事件源於2014年,澳洲傳媒報道梁振英競選特首期間,與當時有意收購戴德梁行的UGL簽協議,承諾不挖角、不競爭,換取兩筆共5000萬港元報酬,部分款項在他擔任特首期間收取。事件曝光後,梁振英多次澄清只是一般離職協議,自己沒有向UGL提供任何服務,又指現有制度下沒有要求他申報。但反對派不停炒作事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和尹兆堅等人今年四月還發起眾籌追查UGL事件,並到英國和澳洲報案。今年九月,英國國家打擊犯罪調查局已表明,根據取得的資料,就UGL事件並沒有足夠證據要繼續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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