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品「標錯價」情況時有發生,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若消費者光顧實體店,店方在未察覺貨物「標錯價」下接納付款,一般不可以事後追究要求取消交易。相反,若店方在交易期間及時發現,即可要求中止交易。至於店方慣以訂立免責條款作保障,他表示,法例可將相關不合理條款裁定無效,保障消費者權益。
香港海關發言人則稱,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商戶如就有關貨品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可構成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此外,商戶如沒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合理期間內,按某指明價格要約供應或提供合理數量的該貨品,可能會觸犯餌誘式廣告宣傳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