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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特首違基本法 毛孟靜認衰撤回

時間:2018-10-16 03:16:27來源:大公報

  圖:毛孟靜跪低,決定放棄傳召特首

  反對派幫「港獨」出頭,早前揚言要傳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到立法會解釋,為何香港外國記者會(FCC)第一副主席馬凱不獲續發工作簽證。不過,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反駁稱,反對派的要求並不符合基本法和行政主導原則。反對派召集人毛孟靜昨日認衰跪低,稱會放棄傳召林鄭月娥。/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反對派原計劃於下周三(24日)舉行的立法會大會上,引用基本法第73(5)條「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第73(10)條「行使職權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兩項立法會職權,動議傳召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入境事務處處長曾國衞到立法會,解釋特區政府為何不向曾為「港獨」分子陳浩天提供講台的香港外國記者會第一副主席馬凱(Victor Mallet)續發工作簽證。

  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

  張建宗上周五(12日)去信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指出反對派所引用的條文,並不適用於行政長官;又引用基本法第43條和第48條,強調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具有獨特的憲制地位與角色,獲賦予廣泛的憲制權力和職責,不僅限於對香港特區行政當局的管理,而且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

  張建宗亦在信中指出,從憲制角度看,行政立法關係須遵從行政主導原則,立法會議事規則亦列明,行政長官對是否出席立法會會議擁有酌情權。

  法律面前,毛孟靜不得不即刻「跪低」。她昨日聲稱,反對派決定在動議中刪除傳召林鄭月娥的字眼,同時還「戴定頭盔」,稱此舉只是為免動議受阻雲雲。

  梁君彥昨日傍晚在回覆毛孟靜的信件中稱,立法會可否傳召行政長官的問題,不但懸而未決,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亦沒有簡易答案。

  立會尋求外間法律意見

  梁君彥又表示,認同上述的憲制問題複雜、茲事體大,必須跟進並審慎處理,除考慮內部法律意見外,亦會指示秘書處就有關問題尋求外間法律意見。但梁君彥亦接納刪改後的議案,可在24日的大會提出。

  事實上,林鄭月娥早前已在立法會答問會、記者會、電台訪問等多個場合,向議員、傳媒和公眾回應馬凱事件,強調在捍衛新聞自由的同時,不容許基本法和「一國兩制」遭到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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