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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多國取締分離組織 港有例可鑒

時間:2018-07-21 03:16:13來源:

  圖:「珍惜群組」向保安局職員遞交請願信,要求禁止「民族黨」運作/大公報記者黃洋港攝

  特區政府考慮首次引用《社團條例》禁止主張「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但其實在多個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德國、意大利、土耳其等,都曾因團體和運動組織構成對國家安全的威脅,而採取刑事檢控行動,嚴格執法;有關措施更獲得歐洲人權法院認同。/大公報記者 李 淇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3款明確指出「本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當中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根據《歐洲人權公約》,人人享有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的權利,但不包括「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了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利益」,公約亦不阻止國家武裝部隊、警察或者行政當局的成員對上述權利的行使施以合法的限制。

  「刑事處罰法西斯政黨 護公共秩序」

  歐洲人權委員會曾於1976年,因有人於意大利嘗試重組法西斯黨作出裁決,指在考慮各國具體情況的前提下,認為政府可為了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施加限制,包括針對某些政黨頒發禁令,所以強調:「給意大利的法西斯政黨以刑事處罰也是保護公共秩序所必需的。」

  法院亦表明,國家安全的概念當然涵蓋了對國家統一或社會的威脅。以土耳其為例,1992年10月「社會主義力量」成立社會主義土耳其黨,企圖煽動叛變,不久該黨即被土耳其憲法法院取締。歐洲人權法院於1998年裁定,接受土耳其政府的主張,更強調土耳其政府是依照保護國家安全的合法目標而解散有關政黨,亦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預防犯罪或防止事變所造成騷亂是具有合法目的的措施。

  納粹組織宣仇恨 德政府取締

  此外,德國政府亦曾於2016年3月,宣布取締一個名為「白狼恐怖團」的新納粹組織,表明該組織公開宣揚仇恨,反對國家、社會,並謀求建立一個獨立政權。德國內政部長托馬斯.德梅齊埃當時更表示,該國一直明確反對任何極右翼極端組織和煽動仇恨。

  2016年,英國留歐派國會議員考克斯被槍殺,新納粹組織「國家行動」在社交網站讚揚極端白人主義槍手。英國此後首度引用反恐法,把「國家行動」列為恐怖組織,依法取締及禁止其一切活動。2017年,英國警察拘捕四名英軍,懷疑他們是被取締的「國家行動」成員,正策劃恐怖襲擊,而英國當局當時亦強調,四名成員未對公眾構成即時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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