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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吹「港獨」組織必須取締

時間:2018-07-20 03:16:49來源:

  圖:陳浩天鼓吹「港獨」,經常赴台與「台獨」分子勾結,又常一起站台宣「獨」

  鼓吹一個地方「獨立」,根本性就是反政府、反政權,繼而在反政府的抗爭後成為當權者。以「港獨」為名的「香港民族黨」黨綱開宗明義以「民族自強,香港獨立」為目標,並非單單是一般的言論、結社,而是有實際的分裂國家行動,更非單純「學術」討論。對待此等組織須「零」容忍,盡快取締,沒有任何包容的空間。

  無法通過社團條例和公司註冊的組織都是非法組織。筆者在這幾天在媒體都聽到一種意見認為為何執法部門不在「香港民族黨」成立之初便進行執法,還容許其營運多時,以及可以自由到香港以外地方與倡議地方「獨立」的政治組織交流和聯繫,是執法不力之說法雲雲。這說法乃馬後炮且野蠻,而且是將言論結社自由的龍門左搬右調,不是真正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若以現時「泛民」的「遲執法」說法,那若當這一類組織在一開始之時,仍未有任何行動、宣傳,以及組織凝聚,執法部門便就其成立的目標和目的果斷執法,筆者相信「泛民」的領袖們、議員們或組織等等,將使用「以言入罪」的抗辯理由在社會上大肆宣傳香港的言論自由已死,人權大倒退的字眼,為「港獨」護航。

  反對派縱容 助長歪風

  「泛民」立法會議員就是次事件的表態,充分表現出他們對「港獨」的態度。有說法認為既然為何「香港民族黨」未能成功註冊成為合法社團,那為何要受到規管?筆者認為提出這疑問者應要考慮既然現時法例不允許此組織成立,為何此組織仍然會營運,而且公開組織及參與各項「港獨」宣示活動,依法取締是理所當然。原因非常易於理解,正等於在香港有商業營運亦需要到公司註冊處及相關部門先行完成各項的登記程序,方能合法經營,否則即屬非法經營。合法,與不合法,筆者相信香港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會被盲目誤導。

  2003年特區政府推動23條立法,筆者認為有需要對國家分裂的組織和行為有所規管,當年未能立法,助長了今天的「港獨」組織活躍起來。今天有人認為現在堅決執法,取締宣揚「港獨」組織,目的是為了23條立法,是立法工作的前奏,未來會有更多的相關組織或個人會遭受到檢控或干預運作。筆者認為法例既然存在的話,執法部門如何執法或何時進行執法工作,乃執法部門以及律政司的專業考慮,並且要在搜證上有充足的時間以及資料,不會單單以沒有可信的消息便進行「封舖拉人」,亦不合乎香港的依法辦事作風。故此,莫論政客及「港獨」分子如何演繹,非法組織按照法例必須取締,沒有可包容的餘地。

  須防備滲透 禍害下一代

  民族的定義在網絡世界上可以找到很多種不同的解說,如「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一個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活動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共同體。」中華民族存在於世界上,與不同地域、不同國土、不同文化的民族交流,從政治、文化、經濟都有着悠久的歷史,無庸置疑。唯以非常清晰且明確的「港獨」組織,在宣揚所謂的「香港民族」,此乃天下間的笑話,那裏來的一個僅在2016年3月成立的非法社團,說了成立「香港民族」便有國際社會確立呢?普羅市民大眾必需要面對「港獨」組織在社會運作為社會帶來的影響而要有心理準備,作為香港人更需要站出來對於此等非法組織和支持他們的政客和團體有所防備,否則這些意識一旦被傳播,甚至滲透於香港的下一代,香港的未來將會有很大的不穩定因素。

  筆者最後希望支持「港獨」的議員們可以停止一切對這類組織的支持,回頭是岸。既然今天以守護基本法,第27條香港人擁有結社自由為理由來捍衛「香港民族黨」,請各位曾表態的人士亦以相同的態度守護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

  梁秉堅 香港菁英會副主席、香港五邑總會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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