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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社團成員及援助者皆可被判囚

時間:2018-07-18 03:16:44來源:

  圖:陳浩天瘋狂播「獨」,甚至向小學生派「獨」傳單

  《社團條例》於1949年訂定,主要規管社團的註冊事宜,曾經歷多次修訂。其中一次重大修訂於1997年由臨時立法會通過,包括在《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中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文。當時的法案委員會報告指出,大部分委員同意,國家安全的概念應寫入法例之內,並同意法案所訂的定義。「他們認為,確保領土完整及政府獨立自主的整體原則,不應受任何規限。」

  若「香港民族黨」被禁止運作,「民族黨」即屬「非法社團」,其成員、幹事、管理者、集會參與者、付款及援助者等,按該條例第19至23條均屬犯罪,罰款兩萬元至十萬元不等,監禁年期最高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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