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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新規/最高法: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屬侵權

時間:2021-07-29 04:24:46來源:大公报

  圖:在福州一展覽,參觀者在美圖展台試用面部識別技術。\網絡圖片

  內地為個人信息安全立司法新規。針對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技術濫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8日出台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自今年8月1日起,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必須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違者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行為。其中包括,一些手機應用程序(APP)通過捆綁授權等不合理方式強制索取個人信息等現象。\大公報記者 趙一存北京報道

  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表示,此番出台的司法解釋對濫用人臉識別問題作出司法統一規定。「司法解釋適用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因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所引起的相關民事糾紛。」他指出,信息處理者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或雖然沒有使用這一技術,但基於人臉識別技術生成的人臉信息,均屬適用範圍。「涉及的責任承擔既包括侵權責任,也包括違約責任,受侵害的權益既包括個人信息權益,也包括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等人格權以及財產權。」

  唯一且不可更改 關乎人身安全

  近幾年,「人臉識別」成為熱門詞彙,但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引發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的擔憂。今年央視「3.15」晚會上,寶馬4S店、MaxMara等部分商家安裝人臉識別攝像頭抓取包括性別、年齡在內的個人信息問題遭到曝光,人臉識別的數據濫用與信息安全問題再一次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楊萬明亦指出,人臉信息屬於敏感個人信息中的生物識別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據介紹,人臉識別技術濫用涵蓋多個領域,比如有些門店在未經同意情況下,使用「無感式」人臉識別技術擅自採集消費者人臉信息,分析消費者的性別、年齡、心情等,進而採取不同營銷策略;有些物業服務企業強制要求業主錄入人臉並綁定相關個人信息,未經識別的業主不得進入小區。楊萬明強調,此類行為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此番發布的司法解釋從侵權責任、合同規則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規定了16個條文。其中規定,線下門店在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辨識、人臉分析等行為,明確界定為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部分商家採用一次概括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等不合理手段處理自然人人臉信息的,必須徵得自然人或其監護人的單獨同意;對於違反單獨同意,或強迫、變相強迫自然人同意處理其人臉信息的,則構成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對於一些手機APP通過捆綁授權等不合理方式強制索取個人信息的現象,最高法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表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單獨同意規則和強迫同意無效規則,明確對人臉信息的處理不能帶有任何強迫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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