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本法所稱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是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下列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一)
•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二)
•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三)
•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四)
•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五)
•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近年內地反間諜措施
2014年1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正式頒布實施。反間諜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全面規範和保障反間諜工作的專門法律。實施反間諜法,顯著提高了人民群眾反奸防諜的敵情意識。
2015年11月和2018年4月
「12339」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以及互聯網舉報受理平台先後開通,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大量涉及間諜活動的可疑線索。
2019年4月15日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期間,國家安全機關依據反間諜法有關規定,對一批做出重大貢獻的舉報人進行表彰獎勵。
資料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