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並非絕對
煽動犯罪的行為人所發表的言論並非單純的個人意見表達,而是抱着特定危害社會的意圖,積極鼓動他人實施煽動人所希望的犯罪活動,完全不同於表達、陳述個人政治見解或意識形態主張的正常的意見表達行為,完全超出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田飛龍:香港國安法就是要正本清源、激濁揚清,明確劃定言論自由合法邊界,打擊煽動破壞行為,鞏固香港法治。
煽動罪行早有規定
香港國安法中對煽動類型犯罪規定了三處,即煽動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而香港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也規定了「煽惑叛變」「煽惑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華東政法大學校長葉青:從世界上其他國家刑法的規定看,法律中也都有關於煽動犯罪的規定,如《美國法典》中的「煽動推翻政府罪」。
學術觀點不適用香港
聯合國並未採用國際上關於人權保障的「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作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外的標準。事實上,這兩個原則只是由一些學者共同研究提出的學術觀點,不具國際法約束力,在原則和程序上均不能參考適用於香港。
武漢大學副校長周葉中:香港反對派一些人提出將這些「原則」作為衡量香港國安法的標準,卻罔顧憲法和基本法所體現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基本原則。
資料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