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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正常對外交流交往不涉嫌犯罪

時間:2020-07-02 04:24:38來源:大公報

  【大公報訊】記者張寶峰、馬靜北京報道: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1日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對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對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  

  張曉明說,香港國安法第29條對勾結行為的主要表現方式有明確規定,對於哪些勾結行為可能構成犯罪也有明確限定,主要是兩類方式,一類是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這幾種勾結,也是通常我們所講的間諜罪的表現方式。再一類是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勾結的表現形式,是有涉外因素和具體行為。要構成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有其他一些犯罪構成的要件,包括主觀上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過勾結這種方式實施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國安法第29條後面列了五種行為,要和這五種行為掛鈎才可能構成這一類的犯罪。

  張曉明表示,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要舉個例子的話,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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