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且總部位於香港或澳門
•在香港、澳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年
•有3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
•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內地以外獲准律師執業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
•申請聯營前3年內律師事務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
•合夥聯營各方的出資額合計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高於49%;為多家律師事務所的,各方出資比例均應當低於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出資比例
•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數量合計不得少於10人
•聯營各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經歷不得少於3年,且派駐前2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或者行業處分
•聯營律師事務所應當有固定、獨立的辦公場所
•具有合夥聯營協議和聯營律師事務所的章程
(記者黃仰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