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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修訂要點

時間:2019-10-16 04:24:21來源:大公報

  ❶取消外資來華設立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兩大條件

  ❷新增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

  ❸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要點

  ❶刪去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要求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的條件

  ❷刪去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要求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的條件

  ❸新增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改「代理保險」業務為「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❹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下限由100萬元人民幣改為50萬元人民幣

  ❺刪去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要求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的條件

  ❻原本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記者海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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