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取消外資來華設立保險機構「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兩大條件
❷新增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
❸新增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訂要點
❶刪去擬設外商獨資銀行或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要求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的條件
❷刪去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要求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的條件
❸新增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業務,改「代理保險」業務為「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❹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中國境內公民的定期存款下限由100萬元人民幣改為50萬元人民幣
❺刪去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要求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的條件
❻原本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
(記者海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