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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內地多繳個稅可申請退稅

時間:2019-03-18 03:18:21來源:大公報

  圖:17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有關個稅政策,明確非居民個人在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申請辦理退稅/資料圖片

  繼16日為粵港澳大灣區人才派發個稅優惠「大禮包」後,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度聯合發布公告,就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下稱「無住所個人」)所得來源地、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額計算、稅款計算、適用稅收協定以及相關徵管規定等做出了細化規定。公告指出,按照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居民條款,締約對方居民個人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公告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個人1月1日後取得所得,按原有規定多繳納稅款的,可以依法申請辦理退稅。/大公報記者 張寶峰北京報道

  公告顯示,個人取得歸屬於中國境內(下稱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為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境內工作期間按照個人在境內工作天數計算,包括其在境內的實際工作日以及境內工作期間在境內、境外享受的公休假、個人休假、接受培訓的天數。在境內、境外單位同時擔任職務或者僅在境外單位任職的個人,在境內停留的當天不足24小時的,按照半天計算境內工作天數。

  可委託境內僱主代繳稅

  公告還稱,無住所個人在境內任職、受僱取得來源於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凡境內僱主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存在關聯關係,將本應由境內僱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或者全部由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無住所個人可以自行申報繳納稅款,也可以委託境內僱主代為繳納稅款。

  公告指出,非居民個人境內居住時間累計超過90天不滿183天的情形。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超過90天但不滿183天的非居民個人,取得歸屬於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強調,按照中國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居民條款,規定為締約對方稅收居民的個人,可以按照稅收協定及財政部、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計算納稅。

  公布工資薪金計算方法

  對於無住所個人為居民個人的情形,公告稱,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當月工資薪金收入額按照以下規定計算:如果係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情形。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無住所居民個人,符合實施條例優惠條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除歸屬於境外工作期間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部分外,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係無住所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的情形。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滿六年後,不符合實施條例優惠條件的無住所居民個人,其從境內、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資薪金所得均應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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