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新修訂的警察通例容許警署值日官決定應否對羈留人士脫衣搜身,部分立法會議員及人權組織批評警方侵犯人權,將其濫權行為合理化及程序化。警方回應指,警方要有充分理據懷疑,才可脫衣搜身。
立法會研究警方搜查被羈留者的處理手法小組委員會,昨日繼續進行會議。香港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指,新通例與人權公約保障被羈留人士權利有抵觸。現時很多搜身都毋須進行,但列明警務處長可對任何羈留人士搜身,令搜身程序變成警務人員的責任,抵觸基本法及人權公約,希望當局檢討;關注性工作者組織紫藤指,不少性工作者反映即使在街上,都曾遭受警員無理騷擾、有人甚至在警署內被搜身十次之多,新通例根本無法保障基本人權,存在濫權;民間人權陣線則認為,新通例將警方的濫權行為合理化及程序化。
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警察通例列明,警方不可對被羈留人士作出脫衣搜身等懲罰性的措施,並要尊重有關人士的私穩。有議員指,警方只要以保障警方調查、保護證物、或保護被羈留者人身安全為由,就可進行脫衣搜身,未能確保或減低日後再出現被羈留人士無故被脫衣搜身的情況。
在昨日的答問大會上,有議員對懷疑警察濫權的個案表示關注,要求行政長官曾蔭權向警務處詳細了解。曾蔭權回應,會跟進和深入了解有關個案,他相信香港警隊享有聲譽,會依法行事。「在文明社會,必須用文明方法處理事件,但同時要尊重執法部門,要有措施杜絕嚴重犯罪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