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實習記者倪巍晨上海一日電】曾做過刑警的王警官(化名)在得知上午的襲警事件後非常震驚,從警多年的他坦言,「襲警」指採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近年來我國襲警事件越來越多,但類似今天這樣闖入差館襲警的事件卻聞所未聞。
王警官表示,嫌犯襲警的動機大致有三個可能性,其一是嫌疑人在警方清查、盤查、抓捕過程中趁警員對其控制不嚴,發動突然襲擊;其二是警方緝捕行動布置不周,或嫌犯察覺警方行動有所準備,在追捕或抓捕過程中為脫逃主動攻擊警察;最後一種情況是,嫌犯已被抓獲,警方在搜身、押解、看管、訊問中麻痺大意,使嫌犯乘機襲警脫逃。他說:「警校訓練時一般會針對上述三種情況教授警員防範襲警事件,但像今天發生的情況好像並未引起警方的關注,畢竟在治安情況良好的上海,很少有兇徒會直接闖入差館行兇襲警。此外,大多數襲警事件,僅限於與執勤警員發生口角、推搡等,行兇殺人的襲警案件比率其實很低。」
促刑法增設「襲警罪」
據悉,警方在執行盤查過程中,一般由一人進行檢查,另一人負責警戒,以防範被盤查對象突然襲擊,許多警察在盤查可疑對象時大多會保持距離(1.5米或2米)。王警官告訴記者,通常嫌犯持兇器近距離襲警時,警察都會立即躲閃或用雙手格擋其持械手臂,同時向側方向跑開,如果與嫌疑人展開肉搏,警察還會大聲呼喊給歹徒造成心理壓力,「今天閘北警方估計是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遇到襲擊,不然不會造成如此巨大的損失。」
據了解,各國在保護警察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如在實行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雖然在刑法中規定有妨礙公務罪,但是都沒有對襲警行為作出單獨的規定。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中,如英國、美國、新加坡以及香港特區,或在刑法等法律中規定有襲警罪,或在刑法的量刑指南中專門註明將襲警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此間法學界人士表示,各國家和地區的情況不同,內地不可能照搬,不過,應該增設「襲警罪」,以保障警員的利益。
公安部的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全國各地公安民警在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襲擊傷亡的人數居高不下,2001年犧牲民警68人,受傷民警3510人;2002年犧牲民警75人,受傷民警3663人;2003年犧牲民警84人,受傷民警4000人;2004年犧牲民警48人,受傷民警37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