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林永康涉嫌詐騙海外膳宿津貼等公帑逾十二萬元
【大公報訊】前副私隱專員林永康涉嫌詐騙海外膳宿津貼等政府公帑逾十二萬元一案,經區域法院多日聆訊後,昨聽取裁決。法官李瀚良裁決時指出,被告為私隱專員公署工作九年,對條例該瞭如指掌,挪用公帑是極之不恰當的行為,雖予其擔保候判,但不排除會判處監禁。私隱專員公署昨回應說,林案發時約滿可得的逾百萬約滿酬金,將視乎案件最後判決才作決定。
控罪指出,六十歲的被告林永康涉嫌於二○○一年八月至二○○三年十月在任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期間,意圖及不誠實的申領共四千二百八十八澳元(折約三萬餘元)的海外膳宿津貼。被告此外亦於二○○五年二月至七月出任署理私隱專員期間,三次以出席海外會議為名,不誠實地申領由香港往澳洲的來回機票開支,以及申請百分百的海外膳宿津貼,共涉及逾十萬港元。李官昨日裁定被告否認的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及三項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圖欺騙主事人罪全盤罪名成立。
犯案理由猜想不透
李官昨日在裁決時表示,被告行為不誠實,以其任職的職位級別來看,也猜想不透其冒險犯案的理由;不過,他在任公署九年,對於有關申領程序不可能不清楚,但挪用的金錢全屬公帑,案情十分嚴重。辯方昨日將被告的醫療狀況報告交給控方,並將求情留待下次進行。李官其後押後案件至五月十五日判決,先領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但表示現階段監禁也是一個選擇。不過,他繼續容許被告擔保外出,但加添不准離開香港,以及交出一切旅遊證件才可續保的條件。
案件聆訊時,兩名前私隱專員劉嘉敏和鄧爾邦先後出庭為控方頂證被告。案情透露,林於一九九六年加入個人私隱專員公署,但案後於二○○五年遭署方停職及沒有續約。根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始於一九九九年的制度,署方人員凡前往海外公幹,均獲批發按照薪金級別計算的海外膳宿津貼,稱為「標準津貼」。不過,如有關人員在公幹期內留宿於自置物業或親友家中,則只能獲發「標準津貼」的六成,稱之為「部分津貼」。當時,前往墨爾本公幹的「標準津貼」每日為二百六十八澳元,而「部分津貼」為每日一百六十澳元。
機票自費改為津貼
被告於二○○一年八月間兩度向上級申領前往澳洲考察,為期六天和七天的「標準津貼」。被告再於二○○三年向上級申領前往墨爾本的為期六天考察的「標準津貼」。被告在三次申領時,均附上一份簡單的記錄文件,但均瞞報他在考察期間留宿於自置物業,每次為期五、六天,均居於其與妻子名下寓所。於二○○二年七月,被告向上級表示,他獲澳洲「維多利亞省私隱事務專署」轄下的審核委員會邀請,出席在當地舉辦的海外會議。
當時的私隱專員鄧爾邦批准他參與,但規定他必須申請事假前往,而且來回機票需要自費。惟當鄧爾邦於二○○五年一月辭任私隱專員,並由被告出任署理私隱專員時,被告私自改變鄧的決定。同年二月至六月,三次出席該墨爾本海外會議時,他均以「公幹」為名,申領來回機票及全數「標準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