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多宗有關內地警察開槍的新聞,引起公眾的關注。對於警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開槍,一直是社會上爭論頗大的話題,反映出社會各界對於警察應如何合法開槍,尚未達成共識。
不久前在廣東中山,兩名竊賊被圍捕時持刀襲警致多人負傷,結果警察開槍擊斃一人,市民對此並無多大異議。但其後發生的幾宗開槍事件,則引起較大爭議。去年十一月十一日貴州納雍縣摩托車修理工王從友騎摩托車行駛在回家的路上。被警察李秀龍懷疑是盜竊電纜的疑犯,攔截後見王未停車,李秀龍鳴槍擊中王致死,事後李秀龍被刑事拘留。十一月十三日凌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一警員在執行公務時,開槍造成廣州市珠江醫院一位神經外科副教授死亡,引起社會一陣熱議。十二月十五日昆明警方在追捕一名入室盜竊犯時,由於該嫌疑犯拒捕,經鳴槍示警無效,警方將其擊斃,事件再次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
有社會學家認為,公眾對這些事件的高度關注是源於對自身安全的考慮,民眾提出質疑是可以理解的,作為社會秩序的守護者,理應對警察的執法水平和道德操守提出高標準,及時回應公眾的疑問,以增加警民互信。
南京大學一位教授指出,從報道看,昆明入室盜竊的小偷並沒有使用暴力行為威脅到警察或他人的生命,因此質疑在此次事件中警察開槍將其擊斃是否合法。對於普通違法犯罪,譬如盜竊等犯罪行為,不能隨便開槍,即使是襲警,程度很輕,不會嚴重危及警察個人的生命安全時也不能開槍,而應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的武器。
無庸諱言,平民百姓對鼠摸狗偷和劫匪之輩是深惡痛絕的,尤其是曾經被偷被搶的受害者,因此,主張整治治安用重典的一派不乏支持者。近年中國內地一些城市出台了一些地方政策,例如在去年海口市龍華區公開宣布:警方專門抽調民警和聯防隊員,組成打擊搶劫的專業隊擒拿不法分子,在打擊搶劫犯罪的過程中,「對拒捕劫匪,依法使用武器,必要時要果斷開槍將其擊斃」,並隨即在街上掛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標語。類似「搶劫拒捕、當場擊斃」的標語,自○六年起已在湖南長沙、河南鄭州、湖北荊州等地出現過,甫一出台,民眾反響熱烈。有線民在論壇發帖稱「舉雙手、雙腳贊成!」認為「『搶劫拒捕、當場開槍擊斃』好得很!」。但是也有專家提出質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表示,警察對搶劫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使用武器,但如果簡單地歸結為「搶劫拒捕、當場擊斃」則不太恰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抓捕時並沒有強烈的反抗,警方使用武器先發制人是不允許的。他強調,對任何犯罪行為的懲罰都必須通過法定程序,最終由法院來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受到怎樣的刑罰處罰。
網上一篇《誰來約束警員手中的槍?》的文章認為,對「當場擊斃」要有嚴格的約束機制,文章指出,劫匪所犯罪行是否構成死罪,應由審判機關判決,而不能由警員「當場擊斃」,打擊搶劫更不能一斃了之,關鍵要在加強巡邏、加強治安管理等上下工夫。
一位社會學者指出,中國最高人民法院二○○六年收回死刑覆核權,意味著中國對判決死刑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尊重生命,少殺慎殺,因此對於警察開槍執法,必須三思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