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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發文:共享單車車押金應當日退還 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

時間:2019-03-19 19:32:59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3月19日訊(記者 馬琳 北京報道)交通運輸部今日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用戶資金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共享單車)等交通運輸新業態的用戶押金、預付資金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運營企業不得挪用;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時,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用戶。對于預付資金,共享單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該《辦法》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4月3日。 

  《辦法》認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用戶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用戶選擇。用戶押金歸用戶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運營企業承擔保障依規存入其專用存款賬戶用戶資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銀行承擔保障存入用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押金安全的主體責任;運營企業與用戶可通過協議明確用戶資金的孳息歸屬。 

  對于用戶押金管理,《辦法》規定,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 

  運營企業與存管銀行、合作銀行和其他銀行、非銀行支付服務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時退還用戶押金,不得拒絕、拖延退還,或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技術門檻。 

  對于用戶預付資金管理,《辦法》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人民幣;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用戶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人民幣。運營企業應當建立用戶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備付金不得低於用戶預付資金餘額的40%。運營企業只能將用戶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 

  至於退還用戶資金,《辦法》明確,用戶申請退還押金或者根據與運營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申請退還預付資金餘額時,合作銀行或者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向用戶退還款項或解除對押金的凍結。用戶押金或者預付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提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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