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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影·道/電影「作品」與「商品」的衝突/田 力

時間:2019-09-26 04:23:20來源:大公報

  電影究竟是藝術還是商品?這課題可說爭論不休,筆者亦常被問及如何在電影作品中平衡藝術與商品元素。後來我找到了標準答案,「商業電影偏重商業元素,藝術電影偏重藝術元素。」有發問者不滿,認為答了等於沒答,其實問了也等於沒問。商業電影必須能賣出去,但作品的藝術創作也不能忽略,這是創作人(導演編劇)跟市場團隊的最大矛盾。

  矛盾的兩大衝突點在於電影開拍之前和電影完成之後。純粹個人作品式的電影,電影公司主管不會太願意投資,作品完成後便要推出市場,市場推廣及發行要員的意見最為重要,這是現時影業的狀況,這兩關的決策者通常不是同一人或同一組人,這是問題的癥結所在。相對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新藝城影業,開拍電影多由麥嘉決定(麥嘉、黃百鳴、石天未分家前)。所有故事大綱由麥嘉審閱,他像老師一樣以紅色筆去批閱故事和大綱,「滿江紅」的話肯定不能開拍。電影完成後也由他指定如何宣傳,甚至檢視電視及報紙廣告,由電影開拍到上映「一腳踢」。

  現時因為偌大的內地市場是最重要票房來源,像當年麥嘉的管理方式好像不適合。於是電影開拍時是由老闆(或管理團隊)決定,最後成品的「定剪」則由發行和市場推廣團隊話事。因為前後兩批人的看法有差異,導演和編劇便處於夾縫中,最壞的情況是公司負責人在影片完成後完全信服後者的意見,創作人的作品便只有商品的考慮被任意刪剪。

  發行及市場團隊最關心的是電影有多長,會否太慢(或太悶),以排片的角度來看,他們認為永遠短一點比長一點好,於是他們會想盡辦法把電影剪短,導演若說要營造氣氛,他們會說「已經夠」或「觀眾已知」之類說話,務求把電影剪短。導演和編劇不滿之餘惟有向公司主管或老闆投訴,遇上不知作品為何物的老闆基本上就開不了口。開明的老闆或會聆聽一下編導意見,但始終沒法判斷,這時候他們需要的是專家意見,這專家必須是資深的電影監製,因為只有他(們)才知道作為一作品哪些地方必不能剪掉,亦知道如何平衡觀眾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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