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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經典.學名句/禮禁於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陳樹渠紀念中學校長 招祥麒博士

時間:2021-02-23 04:25:08來源:大公報

  《大戴禮記.禮察第四十六》有一段深刻的說話:「凡人之知,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和班固《漢書.賈誼傳》都有類似的說法。文句的大意是:一般人的智慧,能看到已經發生的事情,但不能看到將要發生的事情。「禮」的教化,就能避免不該發生的惡事;而「刑法」的懲處,則是避免相同的惡事一而再地發生!因此,刑法的功用很容易見到,而禮教所能產生的作用卻難以知曉。

  孔子親歷禮樂分崩離析的時代,使他不由得思念周公,想恢復周禮,以期救弊起衰。周公「制禮作樂」,有系統地確定一套政治、典章、規矩、儀節等制度,並以之作為治國的準則,這套制度準則,使周的國祚維持近八百年。《禮記.樂記》說:「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一隊樂隊,可以有不同人種、不同國族、不同語言的人走在一起;面對奏樂,不同背景的人也可同歌共舞,原來「音樂」本身就具備「同化」的功能。至於人際間,有說不盡的差異,譬如參加一個宴會,有來自政商界的,有來自文化教育界的,有來自宗教勞工界的,背景不同,身份各異,而「禮」卻能居中調節,使每個人都尊重對方的不同,進而容納對方,求同存異。「禮樂」,就在此取得同而得和,異而相敬的效果。

  社會越是發展,人口繁衍越多,人與人的競爭激烈,欲望以名利為先,爾虞我詐,傳統的禮制不足以導眾,上位者為了方便統治,遂編制「法典」,指明如不遵守者的罪狀與罰則。老百姓為免陷入法網,自然不敢違法。由古及今,法律都是成文的東西,撰寫及其修訂無論如何仔細、繁複,也不能盡錄或預知未來。例如:「子女頂撞甚而辱罵父母」、「當街當眾粗言穢語」、「人際間的言語欺凌」、「所謂合法避稅」、「遊走於法律空隙」、「以不義為義,我即法律」等等,法律上有條文可作出控告嗎?

  孔子主張德治、禮治:「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有格。」(《論語.為政第二》)孔子認為,用行政命令治理百姓,用刑法來制約百姓,只能使老百姓勉強克制自己避免犯罪,而不懂得犯罪的恥辱;相反,如果用德來治理,用禮來約束百姓,則會使百姓懂得做壞事可恥,並且知道自覺地去糾正錯誤。

  在此,筆者無意為「禮治」和「法治」作優劣高下比較,社會發展像河水的奔流,順其勢可利導,逆其勢而難為。當今世界崇尚法治,我們正好在「法治」的基礎上大力宣揚和推行禮教,以彌補法治之不足。由幼稚園以至大學,均着重施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教育,自然為社會培育出「知禮守法」的公民,而此,正是社會長治久安、行穩致遠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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