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申請人黃韻思報稱為「藝術工作者」,稱原審辯方案情指她當日在現場為做「田野錄音」及拍照,以記錄事件及取創作靈感,並無參與暴動。彭官認為,原審法官陳廣池拒接納她走近暴動核心範圍的辯解,分析並無不妥,況且黃亦曾於同年6月參與遊行,故原審拒絕相信是必然,亦可推論她明知發生暴動仍刻意置身現場。
對申請方解釋,當時現場亦有較平靜的時候,彭官拒絕信納,形容「絕無可能」。原審裁定被告當時置身現場以示支持暴動,鼓勵他人犯案,有「參與造意」,而進行錄音並非其主要或唯一目的。
彭官批評申請方「憑空構建理據」,證供「丁點不可信」,認為她留在暴動現場以示鼓勵,再「順道」進行錄音及拍照,兩者並不矛盾,原審分析並無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