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應用在香港日漸普及,惟有涉及私隱及道德風險隱憂。私隱公署今日(18日)對此發出《開發及使用人工智能道德標準指引》,要求機構在開發及使用人工智時遵從須遵循7項道德原則,包括機構應對人工智能的行爲負責、確保在運作期間有人為監督、和具備有效的數據管治等。
私隱專員公署調查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客戶個人資料系統,顯示兩間公司客戶個人資料系統的保安措施符合國際準則;惟仍可加強系統,偵測個別員工在異常情況讀取客戶個人資料。
私隱專員鍾麗玲指,在機構使用人工智能時應避免偏見及歧視,例如在大數據中輸入不合比例的性別或種族資料,亦應向服務使用者披露使用人工智能及相關的政策等。談及應否立法規管人工智能,鍾麗玲表示現時看不到立法的迫切性,社會對於規管的時間及方向亦未有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