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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條文列明煽惑意圖 曾國衞:會嚴謹取證

時間:2021-04-23 16:26:34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立法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23日)繼續開會審議條例草案。多名立法會議員關注,可以用很多不同理由呼籲他人不投票,建議條文應清楚列明煽惑的意圖,以免引起公眾誤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回應指,明白議員的擔心,但涉及刑事罪行,無論取證及舉證都要非常嚴謹,什麼情況下構成煽惑是有很高規格,才能被法庭接納。

  經民聯議員梁美芬指出,「煽惑」需要有故意犯罪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建議條文可以寫清楚,列明「任何人若意圖操控或破壞選舉而進行符合任何一項描述的公開活動」,便不會引起公眾誤解。議員謝偉俊亦認為需清楚解釋意圖,他舉例指,天氣太熱太冷,或有疫症不要冒險,也能叫人不要投票。他指出,即使有幾好的理由,也會成為煽惑。

  工聯會議員黃國健則擔心出現前年區議會選舉的情況,他指出,當時有人收起長者的身份證,及指示長者去錯的地方,關注政府如何規管有關情況。「熱血公民」議員鄭松泰則揚言,擔心會出現胡亂「砌生豬肉」,如呼籲穿白衣等同投白票,會否就隨便截查穿白衣的人。

  政府建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以規管操縱或破壞選舉的行為,建議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最高可判監3年。律政司署理律政專員梅基發表示,條文清楚列明,控方要證明有煽惑行為,根據既定法律原則,控方有責任去清楚證明有煽惑意圖,罪行條文現時沒有要求控方要另外去證明一個特定意圖,例如破壞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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