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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處所拒作票站罰款1萬 議員指罰則過輕

時間:2021-04-23 16:24:01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曾國衞指出,加入新條款,即使罰款額不高,但已屬於違法。(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麥鈞傑攝)

  立法會《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23日)繼續開會審議條例草案。政府建議加入條款,總選舉事務主任可規定任何目標處所用作投票站或點票站,任何人若不遵從規定,可被罰款1萬元。不少議員都認為罰則太輕。

  議員謝偉俊形容,罰則只是「抓痕」及「嘥氣」,機制近乎荒謬。他建議,必須在發牌條件內,列明任何本地選舉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及義務。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同意不少學校及社福團體即使有適合地方,但都不肯借出作為票站,批評是缺乏公德心。

  自由黨議員張宇人說,有些學校或團體可能因為政治理念而不借出地方,批評有些資助學校只會向政府要求撥款。他又指,本地選舉不多,如果位於半山的國際學校「阿支阿左」(刻意阻撓),便不要在香港辦學,應該返回法國、瑞士辦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過去確有學校或社福機構用種種理由,表面是合理原因去推搪,當局很難強制要求。但加入新條款,即使罰款額不高,但已屬於違法。該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承認,有些政府資助的學校及社福機構很奇怪地不肯提供地方,他不猜測原因,但相信罰則有足夠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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