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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院有權審譚得志涉煽動案 官強調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

時間:2021-04-09 15:59:34來源:大公文匯全媒體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煽動罪,法官裁定區院有權審理。 (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去年展示「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黑暴標語,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將於下月在區域法院開審,辯方早前質疑區院無權審理此案,申請中止聆訊。法官陳廣池今日(9日)於區院裁定,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拒絕接受辯方陳詞。法官強調,香港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而《裁判官條例》中對移交控罪至區院的限制為不適用和無效,有關法律必須適應國安法實施。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代表譚得志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早前陳詞稱,根據《裁判官條例》第88條,以及附表2第Ⅲ部,譚被控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應轉介高等法院原訟庭,區院並無司法管轄權審理。控方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堅稱煽動罪屬簡易程序罪行,非可公訴罪行,區院有權審理。

  法官陳廣池今裁定區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案件,裁判官轉介案件至區院為合法有效,拒絕接受辯方陳詞。陳官表示,國安法凌駕本地法律,當和本地法律有出入時則以國安法為準,《裁判官條例》中限制轉介煽動罪行案到區院是不適用和無效,他認為有關法律需要適應國安法實施。陳官續指,國安法不只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等4項控罪,國安法亦列明除非另有規定,否則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可審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

  陳官指,若接納辯方說法,會出現奇怪情況,令煽動罪成為可公訴罪行,不符合其立法原意。案件押後至4月19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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