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元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央有憲制責任推動特區政治體制向着有效運作和漸進民主的目標發展,從而保證「一國兩制」實踐和香港基本法的正確實施。選舉制度是香港特區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推動香港選舉制度改革,是對特區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是行使國家主權的具體體現。
韓大元續指,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在本質上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這種關係的特殊性在於,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授權享有高度自治權。香港基本法在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中明確劃分了中央和特別行政區各自負責管理或享有的職權,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體現為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基本法在第四章「政治體制」第45條和第68條分別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的方式、原則、目標,具體辦法則由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作出具體的程序和制度設計。
因此,香港政治體制所據以產生的香港選舉制度屬於中央管理的事務,而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範圍的事務。香港選舉制度的完善由中央(全國人大)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並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決定啟動。中央主導香港選舉制度改革是中央行使對香港全面管治權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