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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為己鋪路 覆核參選規定

時間:2017-11-15 03:15:0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梁康然報道:早前分別被定罪的香港眾志成員黃之鋒、林朗彥,昨日提出司法覆核申請,挑戰判監三個月以上即不可在五年內參選的規定。黃之鋒在庭外死口不認是次覆核乃為自己戴罪參選開路,但承認若今次入稟勝訴,可令其他被判囚的反對派取回參選資格。

  入稟人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常委林朗彥,目前都有罪在身。黃之鋒因衝擊政府總部判囚半年,獲准在上訴期間保釋候審。林朗彥因衝擊立法會而被上訴庭加刑判囚13個月。

  入稟狀指,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1)(e)(i)條、《區議會條例》第21(1)(e)(i)條規定,任何人如在本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而判囚超過三個月,無論該罪是否獲得緩刑,該被定罪者在五年內喪失參選及當選資格。

  入稟人認為,兩條例違反基本法第26條及第39條,即「保障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牴觸。

  就有指黃之鋒這次入稟是為參選下屆立法會鋪路,他不承認是為個人私利。他稱根據現時的條例,黃浩銘、羅冠聰等人的參選路將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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