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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等終審 法律界炮轟

時間:2016-12-20 03:15:09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對於梁頌恆、游蕙禎拒絕向立法會秘書處退還合共186萬元薪津,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梁、游在原訟庭及上訴庭已敗訴,法官亦頒令要求兩人付清訟費,梁、游絕對沒有不還的理由。假如申請破產,就需要提交破產呈請,經由法庭頒布破產令,受託人亦會變賣破產人財產,強調申請破產要付出很大代價。

  秘書處可用「不當得利」提訴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假如梁、游拒絕還款,立法會秘書處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而訴訟理由就是「不當得利」,因為梁、游無故從他人處獲得利益,所以必須歸還。若然兩人申請破產,馬恩國認為,債務人或債權人需要提出破產呈請,然後經由法院頒布破產令,屆時債務人的資產便會立即凍結,受託人亦會變賣破產人的財產。他又說,破產人不能在某些行業執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律師錢志庸表示,梁、游於原訟庭及上訴庭均已敗訴,法官亦頒令要求兩人付清訟費,加上立法會薪津是公帑,被判失去議席的兩人絕對沒有不還的理由。他又指出,除非梁、游有足夠理據讓上訴庭接納有很大機會在終審庭推翻判決,否則梁游辯駁要待終審庭判決的理由十分「低能」。

  錢志庸續指,一般來說,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需先經過類同「初審」程序,終院會審閱上訴是否合理,和考慮所涉及的問題是否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利益的重要性,然後決定是否受理上訴及開庭作出全面審訊。但錢認為,二人被取消議席的理據充足,故此案連「初審」階段也未必能通過,獲許可向終院上訴機會很低,籲梁、游應老老實實地為自己所作之事「埋單」,否則可能會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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