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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確認書具法理基礎

時間:2016-07-28 03:15:07來源:大公網

圖:法律界人士指,選管會規定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做法具法理基礎/資料圖片

  【大公報訊】記者龔學鳴報道:個別反對派及「本土派」人士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選管會規定參選人須簽署確認書的決定。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政府當局有權要求參選人進一步提供資料,協助選舉主任處理提名事宜,做法具法理基礎。

  為了確保提名程序能夠依法完成,選管會擬備了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一方面,協助選舉主任行使法例賦予的權力以履行其職責,順利執行提名程序,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並且是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

  另一方面,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部分條文。

  大律師蕭震然指出,選舉主任可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規例)第10和11條,要求候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資料,令其信納候選人有資格獲提名,而且該提名是有效,因此選管會要求參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之餘,要求他們簽署確認書,示明他們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做法並無不妥,「過往沒有這樣安排,是因為當時未有人提出『港獨』主張,不代表當局無權這樣做」。

  對於有人以司法覆核挑戰確認書安排,蕭震然認為,法庭裁定當局有否違反法例時,主要會考慮當局有沒有權限進一步詢問參選人提供資料,而從法例上看,選舉主任是有這樣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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