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昨日首次出席立法會會議,回答議員有關司法及法治方面的問題,並已答允下周再出席立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的會議。
無可否認,鄭若驊物業涉及僭建,事態是為社會各方所關注的,司長有責任對之作出解釋,並且立即以行動加以糾正。但是,將個別事件無限擴大、「上綱上線」,則是另一回事。
昨日,在立法會上,反對派議員梁繼昌提出,為免「角色衝突」,要求特區政府及鄭若驊司長同意今後把刑事檢控決定「一概交由」刑事專員負責,以免公眾認為某些刑事檢控決定或會受到司長職權的影響,雲雲。
梁繼昌的提議是荒謬和不可以接受的。首先,刑事檢控與否,由誰決定,不是一個個人權力或喜好的問題,更不是誰說要改就可以改變,因為特區刑事檢控的權力來源不是別處,而是來自基本法的明文規定。
而基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身為律政司的首長,律政司司長有憲制責任和職責就刑事檢控工作作出決定及監督的工作。
當然,從實際運作層面而言,律政司不可避免會有角色衝突的出現,如眼前鄭若驊其或丈夫潘樂陶的物業僭建問題,假如日後有需要上到法庭,那麼,作為律政司的鄭若驊自然必須把權力讓出,不可以參與此一訴訟的刑事檢控決定。
事實是,相關制衡機制是早已有規定,而鄭若驊本人一開始便已經講明,假如日後涉及司法訴訟,她將會把刑事檢控權授予刑事檢控專員全權作決定,絕不會「自己審自己」,態度是光明磊落和負責任的。
鄭若驊物業僭建事需要認真面對和解決,但將事件無限擴大化,更企圖全面剝奪律政司司長的刑事檢控權,破壞法治傳統與機制,反對派的「胃口」是不是也真的太大和太可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