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熱血公民」鄭松泰,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罪名成立,合共罰款五千元,留案底。
去年十月,鄭松泰在立法會一次會議休會期間,走到建制派議員席位前,將放在枱頭插座內的國旗和區旗拔出再倒插放回,議員蔣麗芸發現予以痛斥。在此之前,曾經焚燒和塗污國旗區旗的「社運」分子古思堯,分別被判處入獄九個月、後減刑至四個半月,以及入獄六個星期。
而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及玷污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即屬犯法,一經定罪可判罰款最高五萬元及監禁三年。根據《區旗及區徽條例》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最高可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一年。因此,無論是從相關法例或與之前的案例比較,侮辱國旗區旗罪成而只判罰款五千,都是「不成比例」的。
對此,裁判官鄭念慈在庭上是有清楚解說的,他指出:涉案的國旗及區旗不論在比例、顏色、圖案等,足已令人認出是中國國旗及香港區旗,任何正常合理的人,必然知道倒插國旗及區旗會破壞旗幟的尊嚴,有關行為令旗幟以受辱的方式被展示,無論鄭松泰當時目的只是吸引議員返回座位,都不能代表鄭的行為沒有侮辱的成分。鄭於立法會會議廳內,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多支旗幟,行為屬於以「玷污」方式侮辱國旗與區旗,因此判他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罪成。
有關說明,本是於法有據和無可置疑的,但最後裁判官又以鄭的「倒插」行為並非「有計劃犯案」,也不是以「焚燒方式」犯案,因此兩罪各判罰款二千五、合共五千大元。
如此侮辱、玷污罪成在先,而最終又以罰款了事,「前重後輕」、取向不一致,如此裁決,也是夠令人費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