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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打擊「忽悠式」重組

時間:2017-09-23 03:16:28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中國證監會昨日表示,將進一步完善併購重組信息披露規則,包括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縮短停牌時間,限制、打擊「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明確「穿透」披露標準,提高交易透明度,並規範重組上市信息披露。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加強對併購重組的監管,在提高併購重組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的同時,嚴厲打擊虛假重組、規避監管等行為。

在簡化重組預案披露內容,進一步縮短上市公司停牌時間方面,明確上市公司在重組預案中無需披露交易標的的歷史沿革及是否存在出資瑕疵等信息,具體信息可在重組報告書中予以披露;縮小中介機構在預案階段的盡職調查範圍,僅為「重組預案已披露的內容」;不強制要求在首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取得交易需要的全部許可證書或批覆文件,如未取得應當進行風險提示。

在打擊「忽悠式」、「跟風式」重組方面,要求重組預案和重組報告書中應披露: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對本次重組的原則性意見,及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本次重組復牌之日起至實施完畢期間的股份減持計劃;上市公司披露為無控股股東的,應當披露第一大股東及持股5%以上股東的意見及減持計劃;在重組實施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減持情況是否與已披露的計劃一致。

明確「穿透」披露標準。交易對方為合夥企業的,應當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同時還應披露合夥人、最終出資人與參與本次交易的其他有關主體的關聯關係;交易完成後合夥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持股5%以上股東的,還應當披露最終出資人的資金來源,合夥企業利潤分配、虧損負擔及合夥事務執行的有關協議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個月內及停牌期間合夥人入夥、退夥等變動情況;交易對方為契約型私募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專戶及基金子公司產品、信託計劃、理財產品、保險資管計劃、專為本次交易設立的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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