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頁 > 文章 > 正文

「操控」選舉論毫無根據\鄭赤琰

時間:2017-04-11 03:15:44來源:大公網

  特首選舉落幕後,葉劉淑儀的新聞主任在英文網上媒體撰文,批評中聯辦「操控」選舉,並援引《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認為是違憲之舉,還就這點作結論說「令港人對『一國兩制』失去信心」。儘管此人自稱撰文是表達個人意見,不代表新民黨,但文章的效應不脛而走,連該黨特首參選人葉劉淑儀也被追問「操控」論有無證據。

  葉劉推說事前並不知曉,彭的文章只屬個人意見,與競選辦無關。文中所指就她個人來說並無實據,否則她便不會參選。從葉劉對媒界的回應可見,她不敢認同彭仕敦的說法,而彭自己也因葉劉為其撰文所受到的尷尬影響而抱歉。

  類似事件,自九七主權回歸後時有所聞,而一旦被問到有何真憑實據時,卻都交了白卷。為什麼像當事人那樣資歷的人,沒有證據卻又寧願相信「傳說」?不要忘記,此人還出任過港英政府的新聞公關主任,要不是他浪得虛名,便是他還沒搞清楚中聯辦的憲制地位。

  中聯辦的憲制地位

  中聯辦的憲制地位是什麼?首先要指出,「中聯辦」是中央駐港聯絡辦事處,主要工作就是代表中央在特區展開聯絡等事務。中聯辦設有各個部門,包括法律、教育、經濟、政治、安全、社會等領域的事務,每個部都有其部長及工作團隊。代表中央在特區展開聯絡各界的機關,可見無可能沒有其法定地位,而且這個法定地位還不是低層次的法定組織。

  為了要遵守「一國兩制」的憲制原則,凡中央在港設立的機關,都具有「一國」的憲制地位。因此,中聯辦作為一個國家的機關,便負責「一國兩制」的聯絡工作,其職責是在內地和特區之間的制度運作上做好聯絡工作。在聯絡工作的過程中往往會碰到兩地利益矛盾的問題,可能發生在各個領域,表面看來,很多領域的問題原本屬兩地各自內部地方政府管轄的事務,與國家無涉,也即無需中央政府過問。

  像教育事務,《基本法》也寫明原有教育制度與管理在九七後維持不變,即由「港人治港」的原則去處理。可是特區的學校出現了分裂國家主權的「港獨」組織與活動後,便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這一來,便有職責去向教育界作出深入了解問題的聯絡工作。對國家主權大是大非的問題,中央無可能聽之任之,中聯辦的聯絡工作也不可能沒有是非立場。向社會表明中央對「港獨」的立場是「零忍受」,往往就在這一關節上,相關部門教界表明中央的立場,不希望看到教育被政治組織介入的老師、學生與家長,都會認同中央的關注,甚至想法應對。

  反之,反對派就會把中央的關注大肆炒作,指中聯辦代表中央干預特區教育的自治權雲雲。中聯辦的聯絡職責,如果從頭到尾,都自律在對分裂國家主權的問題進行了解,向中央上報,中央覺得有必要採取行動時,也會針對問題援用《基本法》作出釋法,並將釋法條文作出具有法律規範的指示。這是中央的憲制權力,也只是針對「港獨」問題而已。

  聯絡工作與主權相關

  特區各個事務的領域,都有可能與國家利益出現矛盾,甚至演變成矛盾對立而失控為衝突。儘管《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有說到在「一國兩制」下,中央不干預特區的事務。但在許多重大的事務領域,往往會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分內的事,正如《基本法》第十九條所寫明的,特區無權處理,除非得到中央特別授權,特區法庭才能處理,即使如此,終審權仍會受到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限制。第二十二條,第十九條,與第二十三條都列在國家與特區關係的同一章內,也即為中央與地方關係作出定位,這一章都在表明主權在國家,不在特區。

  既然國家主權會涉及特區許多重大領域的事,中聯辦的聯絡工作也因此與國家主權的事息息相關。像立法會出現「港獨」議員,立法會的事原本就是特區事務,但議員宣誓時不但跳出了立法會的法律框架,還侮辱民族冒犯國家主權,事情發展到這地步,中聯辦能不關注立法會,不關注立法會選舉嗎?

  同樣,特首代表中央來管治特區,中聯辦能不關注選舉嗎?在關注的工作中,對各個功能團體的人事接觸所難免,對候選人有無「港獨」傾向,是否中央信任的人等問題,中聯辦在聯絡過程中,都是無可迴避的。但聯絡與被聯絡之間,表達看法是一回事,「操控」或「干預」又是另一回事,就以立法會的選民與選委會的選委投票制度來論,中聯辦能管得住選民與選委嗎?既然無法控制選舉如何投票,指中聯辦的聯絡工作是操控或干預,既不合法理,也不合人之常情。

  原中文大學政治系主任

最新要聞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