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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荒謬的「河套賣港論」/聞昱行

時間:2017-01-11 03:15:53來源:大公網

  香港和深圳政府日前簽訂《關於港深推進落馬洲河套地區共同發展的合作備忘錄》,共同發展河套區。這也解決了長期懸而未決的河套區爭議,當然是一件利港之事。但一向為反而反的反對派卻質疑,協議對香港不利。評論員林忌甚至在《蘋果日報》發文《河套的賣港不平等條約》,指責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賣港」,同時認為,香港回歸後,一直在「領土」和「領海」問題上被中國佔便宜雲雲。這些謬誤必須澄清。

  首先需要明確,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根據中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由中央設立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界限問題,屬於「設立特別行政區」的一部分,中央有決定權。香港和深圳之間的劃界,完全是中央政府的權限。

  歷史變遷與法律難題

  河套區歷史是這樣的。在一九九七年深圳河治理工程之前,河套區在深圳河以北,歸深圳。深圳河治理工程拉直了深圳河,河套區變成深圳河以南。根據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發布的《國務院令第221號》(香港法例A207),「以新河中心線作為區域界線」,於是面積八十七公頃的河套區劃入香港界內(同時也有原在深圳河南岸,但拉直深圳河後變成在北岸的小部分土地劃歸深圳)。在河套地區「主權」屬於香港沒有疑問。但這次土地交換中,深圳是較為吃虧的一方,也無異議。

  於是深圳轉而在「業權」方面和香港爭議,也在情理之中。深圳方面認為,《221號令》只是把河套區的「管轄權」交給香港(對應「業權」),但所有權仍然在深圳。況且在深圳河「拉直」之前,深圳已經把該土地使用權批給深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政府全資擁有的公司),所以在「業權」轉移之後,其批給深業公司的合同仍然有效,仍然有土地使用權。這就是河套「業權」爭議的來源。

  深圳提出的「香港只享有對河套的管轄權」,並非完全無理。因為根據《基本法》第七條,回歸後,「香港境內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所以,香港確實只享有管轄權。對原先屬於香港的土地,但沒有批給私人的土地,香港政府自然可以擁有業權。但對河套地區這樣,原先有公司擁有業權的土地,轉移給香港之後,業權是否自然而然地也一併轉讓,在內地和香港之間沒有先例,難以斷定。內地行政區域變更時,涉及地區內已批出的土地使用權不會作廢。以外國交換或割讓土地的例子,國有土地所有權在轉移過程中多一併轉移,但私人業權一般加以承認。深業公司雖然是深圳政府全資擁有的企業,但不等同深圳政府直接控制的地,又在法律上增加難度。

  所以,河套地區的業權屬誰,雙方各有一定的道理,並沒有簡單的答案。要解決這個問題,要麼打官司,勝負難料;要麼要中央插手解決;最好的方法,當然還是雙方磋商解決。日前簽訂的備忘錄,讓深圳承認河套的業權屬於香港,又談何「賣港」?

  林忌聲稱,河套的業權「本來」就屬於香港,故此協議「沒有什麼值得高興」。這完全採用「香港反對派視角」,無視河套地區的歷史變遷和法律難題,自然是極不公允的。

  此人還進一步稱,深圳在回歸後,已經在水域問題上佔了香港的便宜,不應該在河套問題上堅持業權。這指一八九八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中規定,大鵬灣和深圳灣的所有水面都屬於港英(而在大嶼山西岸則相反,中國的水域直接貼着大澳的海岸線),但回歸後,《221號令》對此作出調整。

  《專條》這種水域的劃分方式極不合理,這個條約造成了對相關海灣管理的困難。它也不符合國際法,如同時代的權威書籍《奧本海國際法》中寫道,十九世紀已確立了「陸地決定海洋」的原則,沿岸國應擁有三海里的領海。

  不存在佔誰便宜問題

  於是,回歸後調整了港深雙方水域合理合法。而且香港也不「吃虧」,大鵬灣和深圳灣北岸的水域固然「給」了深圳,大嶼山西側的水域也同樣「給」了香港。這既撥亂反正,也不存在誰佔了誰便宜的問題。

  林忌又聲稱,深圳進出深圳鹽田港的船隻,會為方便而路經香港水域,也被認為佔了香港的便宜。這更為荒謬。香港並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簽約實體。回歸後水域如何管理,當然是中國內政。

  公約第十七條規定,所有國家的船舶享有對沿岸國領海的「無害通過權」。《221號令》裏有關香港水域界線的描述,類似根據公約第七條第一款而制定、以直線基線的形式確定的「領海基線」。基線以內的水域,屬香港的內水。雖然一般情況下,內水沒有無害通過權。但公約第八條規定,如果某個內水水域,「是按照第七條所規定的方法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並未認為是內水的區域被包圍在內而成為內水,則這種內水享有無害通過權」。大鵬灣的香港水域就屬於這種情況。所以,出入深圳鹽田港的船隻利用香港水域,在原則上符合國際法。當然稱不上什麼「佔香港便宜」。

  其實,進出香港的船隻大多要經過屬於珠海的萬山群島水域。如果說深圳佔了香港便宜,那麼香港又何嘗不是佔了珠海的便宜?

  顯而易見,反對派為反而反,絲毫沒有理據。此舉無非要干擾政府施政,阻止兩地合作,還希望打擊愛國愛港、勇於承擔的林鄭月娥的民望,其用心不可不鑒。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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