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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佔總」三人傳遞了什麼信息?

時間:2016-08-16 03:15:48來源:大公網

  三名「學運」人士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因參與或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黃、羅分別被判處八十及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判監禁三星期、緩刑一年。

  有關判決,引起社會各方關注及議論,一來因為三名被告均為「明星級」人馬,經常見報,在青年學生中有較大影響力;二來,三名被告中的前「學聯」副秘書長羅冠聰參選今屆立法會,如果他被判處三個月以上的刑期,參選資格將會喪失。結果,三人被判如上,羅冠聰的參選資格亦得到保留。

  就相關案件,應該同意,裁判官完全有權按照其見解和判斷作出裁決,對刑期是長是短、是輕是重,旁人不宜置喙,以免影響本港司法獨立。但唯其如此,人們對案中三名被告獲得的刑罰,即八十至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監禁三周緩刑一年,對此一裁決結果向社會、特別是對年輕人所傳遞出來的信息,卻不能不有「心所謂危」的不安感覺。

  事實是,眼前港人社會,大家都愛護年輕人,都欣賞年輕人、特別是青年學生關心社會、追求理想、堅持公義的一份承擔與熱誠,這是毫無疑義的,與張裁判官的想法亦是一致的。但問題卻在於:年輕人的理想與熱誠,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和尊重社會上其他持份者的想法、是不是也應該考慮和尊重社會上已經形成的一些共識和核心價值——如個人行為必須守法,還是只因為自己的「理想」,就可以目空一切、目無法紀,將其他人的努力一筆勾銷、全盤否定,甚至將違法行為也視為理所當然以及「大義凜然」呢?如果只要所謂堅持「理想」,就可以為所欲為、不必守法,那整個社會將會向何處去?治安秩序又如何維持?答案已是不言而喻的。

  更何況,年輕人的所謂「理想」,有時還得打上一個問號,特別是一些年輕人將激進、暴力、排「內」以至「港獨」也視為「理想」的今天。「一面倒」不問青紅皂白的所謂「愛護」,而不是堅持「是其是、非其非」,對正確的要表揚、要支持,對錯誤的言行則要嚴加批評、予以遏止,並依法予以懲處,對年輕人來說,後果可能適得其反,「愛你變成害你」而已。

  事實是,相關案件,發生於兩年前的九月二十六日,案中三名被告:當時「學民思潮」的黃之鋒,以及「學聯」正、副主席周永康、羅冠聰,在添馬政府總部對開處帶頭攀越圍欄翻進「政總」前地,並打開柵欄讓其他人一擁而入,「佔中」發起人戴耀廷覷準時機,上台宣布「佔中」提前開始,亂局一發不可收拾。張天雁裁判官在判詞中聲稱,如果要三名被告為其後的「佔中」及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負責,對三人是「不公平」的;然而,因受三人煽惑參與違法「佔中」及更激烈行動而被拘捕的其他青年學生,他們的「公平」又在那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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