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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縱深\79日「佔禍」最重監禁16月 拘捕襲警者七警員囚兩年\大公報記者 陳卓康

時間:2019-04-25 03:17:44來源:大公報

違法「佔中」各刑事案件中,定罪控罪包括普通襲擊、非法集結、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藏毒、襲擊致身體受傷害以及襲警等,法庭判刑尺度差距甚大。七警因制服襲擊11名警員兼拒捕的曾健超,涉襲擊罪被判監兩年,警司朱經緯執行職務時被指襲擊途人,判監三個月,相較之下,作為長達79日違法「佔中」的始作俑者,被監禁8至16個月,發起人之一朱耀明更獲緩刑。法律界普遍認為屬輕判,律政司有理據覆核刑期,有不少警務人員私下替同袍感到不值。

據了解,「佔中」案判刑前,警隊中人茶餘飯後議論,大多估計刑期是兩年左右,「至少與七警案看齊」,最終「開估」,最重僅判監16個月,不少警隊中人「大跌眼鏡」,覺得「判得輕手」。

反口抗辯求情 令人不齒

有警務人員在內部群組傳閱戴耀廷當年「佔中」的誓言:「主動投案、不作抗辯、接受法律制裁」,最終反口抗辯及求情,諸多藉口,令人不齒。前線警員對判刑反應較大,直言「有社會公職都可以輕判,點解朱Sir做咁多年(警察)又唔得,要直接坐監?」

「佔中」期間發生過不少案件,在此案判決前,判刑最重的是有襲警案被告被判囚10個月。而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在「佔中」前夕衝入政總一案原被判社會服務令和緩刑,上訴庭改判監禁,但在終審法院裁定三人減刑上訴得直,恢復原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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