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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改革/港SPAC集資門檻10億 散戶無份投資\大公報記者 王嘉傑

時間:2021-09-18 04:25:59來源:大公报

  港交所(00388)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展開諮詢,其中在SPAC進行併購前(即殼股狀態),只限專業投資者參與認購及買賣,併購完成後則可讓散戶參與。同時,建議亦設有多個門檻,包括集資至少10億元,發起人當中至少一名需持有證監會6號或9號牌,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上市主管陳翊庭指出,SPAC不會取代傳統公開招股的方式,兩者是互補關係,並可吸引更多散戶較難明的業務模式公司來港上市。

  SPAC是一種以空殼方式上市的公司,上市籌集資金後將於一段預設期限內收購目標公司的業務。是次港交所就SPAC併購交易前、併購交易,以及清盤及除牌三個時段提出建議,諮詢期45日,至今年10月31日。當中包括要SPAC發行人持有股份上限為佔IPO已發行股份的30%,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限於30%。上市時,SPAC股份至少有不少於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或將至少75%分發予機構專業投資者。

  可注入同股不同權及生科企

  至於收購的公司則不限行業,但卻不能收購21章公司,同時同股不同權及生物科技公司亦可通過SPAC上市,但要符合相關的上市規定。至於一般的公司,亦要符合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才可以通過併購上市。對於市場質疑港交所容許SPAC上市是否與近年打擊殼股的政策有矛盾,陳翊庭表示,SPAC潛在收購的公司上市要求,與現時反收購的要求一致,同時發起人需符合資格規定,如具有一定的經驗及誠信,認為SPAC不會助長借殼上市。

  另外,港交所又建議,在收購的個案中需要有獨立第三方投資,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至少15%至25%;併購交易亦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者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有關交易,SPAC需要清盤將籌得的所有款項,連同應計利息退還予股東,隨後會被除牌。若併購或發起人有變、併購目標期限延長,股東可以選擇贖回股份。

  港交所:與傳統IPO互補

  對於日後SPAC會否取代傳統招股方式,陳翊庭稱,兩者是互補關係,以又美國為例,即使當地去年有很多SPAC上市,未見傳統公開招股的公司有所減少。她又指出,推出SPAC能縮短上市時間,以及讓計劃上市的公司與SPAC發起人單對單談判,增加另一上市渠道,吸引更多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德勤中國華南區主管合夥人歐振興表示,過去幾年港交所為新股市場改革,讓投資者接觸更多類型股份,令到投資者變得成熟。由於SPAC只限專業投資者買賣,他們較懂得分析一些創新公司,相信可吸引相關公司來港上市。

  立法會金融服務界議員張華峰稱,不少主要的金融市場都計劃或已容許SPAC上市,並設有一定上市要求,包括集資金額最少10億元,以及只有專業投資者參與,但收購完成後則開放予零售市場,是確保了投資者保障。

  他期望,日後港交所可以放寬上市條件,讓一些中小企以及高發展潛力公司通過SPAC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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