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設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別負責刑法、司法和監察。明監察御史設十三道,清為十五道,負責審計。
●明代巡按御史,七品官。清初為三品,乾隆時調整為五品,巡察地方政風民情。
●按察使司,監察各區地方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