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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行/法律槍手/夏有風

時間:2020-05-28 04:24:14來源:大公報

  在韋恩斯坦(Harvey Weinstein)的性侵案中,哈佛法學院的沙利文教授(Ronald Sullivan)因為擔任他的辯護律師,而引起了學生的強烈抗議。在學生的壓力下,哈佛撤除了沙利文的舍監職務,但保留了他的教職。這個決定受到了不少批評。美國的《國家評論》雜誌就為沙利文喊冤:「我們不能因為被告人的罪孽而流放他的律師啊!」

  律師要為客戶的行為負責嗎?哈佛法學院的肯尼迪教授(Duncan Kennedy)認為,如果一名律師明知客戶的行為會傷害他人或社會,卻還要幫助客戶以「合法」的方式達到目的或者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脫責任,那麼他應該被社會唾罵。同樣,當一名律師為了幫助客戶打贏官司,以出眾的口才說服法官接受一個連他自己都不認同的觀點,那他也應該為此受到譴責。倘若律師的行為和立場完全取決於誰聘請他、誰給他錢,那麼律師跟受僱的槍手又有什麼分別?

  然而,某些普通法系地區卻認為,律師應當是客戶的槍手。在香港和英國,大律師的一項基本職業守則就是「不得拒聘」。無論客戶多麼可憎,大律師也得代表他。不僅如此,律師還得放下個人的價值觀和立場,完全從客戶的利益出發,並調動一切法律知識和經驗為他解決問題或打贏官司。

  律師應不應該是客戶的槍手?肯尼迪和「不得拒聘」原則似乎給出相反的答案。律師的行為有社會影響力,因此肯尼迪提醒律師要堅守道德原則,不要為了名利而犧牲公共利益。「不得拒聘」原則的出發點也是公共利益。在沒有律師代理的情況下,人們很難捍衛自己的權利,這會使法治變得空洞。為了確保每個人都能找到代表他的律師,「不得拒聘」原則要求大律師不能以客戶的政見、道德或背景為由而拒絕處理他的案件。

  其實,「不得拒聘」原則和肯尼迪強調的都是律師的社會責任。律師的「客戶」不僅是案件的當事人,還有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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