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阮葵生的《茶餘客話》,卷六有《元律》,有些也見仁性之光。
元世祖定天下的刑律,比如笞杖罪是這麼定的: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笞五十者,只打四十七,杖一百十者,只打一百零七。
另外,判處死刑的,審判定罪後,也不加刑,老死在監獄中。
所以,七八十年裏,真正處死刑的,幾乎沒有。
元之法律,起初仁厚,後來失諸嚴峻。
有趣的是,笞杖減數的理由,天饒地饒我饒。
天地饒,表示天地為大,蒼生子民,所有的人都應該受到庇護。我饒,是執法者對罪犯的憐憫,可指最高統治者,也可指具體執行者,總之,你犯事,你不對,但我,還是寬宏大量的,我會從輕處理,減數三下,就是愛你的實際行動。
同卷有《阿魯圖論刑官》:
元阿魯圖和人商議,要提拔一人做刑部尚書。有人就提出要求:這個人,一定要長相強壯,柔軟不行。阿魯圖說:我們難道是選劊子手嗎?如果是選劊子手,那一定要用強壯的人。刑部尚書,只要熟悉刑法,不讓壞人漏網,不冤枉好人,就是好官,既是好官,為什麼一定要強壯呢?
官員的合適與否,唯德才是舉,和長相沒有必然的聯繫,否則就是標籤化,臉譜化。
量刑和執刑的減數,也可以將它看作是一種硬性規定,人人都適用,照着執行就是了。
如果沒有這樣的減數,那麼,要少打幾下,打輕打重,就完全有空子可鑽,就會出現梁山好漢常常遇到的現象:好漢被官府捉進監牢,外面的好漢想盡辦法,給牢頭塞足銀子,結果是,少打,輕打,甚至假打。也許,正是那數得出的幾下,恰好救了犯人的性命。
但是,壞人還是要殺。朱熹曾論輕刑:今人輕刑,只見犯人可憫,不知被傷者尤可念。
真正好的法律,管壞人,也管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