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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談/何為記者\承 言

時間:2020-09-29 04:24:05來源:大公報

  關於記者行業的爭議在過去一周被社會熱議。事源香港警方日前修訂《警察通例》下關於「傳媒代表」的定義,經修訂後,《警察通例》下的「傳媒代表」包括持有下列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

  「記者」通常被冠以「無冕之王」,這是因為記者通過自己的報道反映社會現實,從而引起社會關注,進而推動社會的進步發展。不過,作為一位從事新聞行業超過十年的媒體人,筆者深深感受到「記者」這個行業在過去兩年在公眾心目中發生的變化。也有不少同行和前輩感嘆,如今「記者」被很多市民認為是不專業、無底線、無道德的代名詞,這對於媒體人來說,是何等悲哀。

  過去兩年,在資訊發達的技術環境之下,加之極度民粹的社會環境中,不少香港的媒體以及所謂「記者」開始為了出位而罔顧職業素養,如此損害媒體行業公信力的行為在「修例風波」中被推到高點。正是因為「修例風波」以及「黑暴」活動中,不少「記者」成為暴徒的幫兇,甚至就是破壞社會的參與者──有「記者」在鏡頭面前用粗言穢語評論警方,有「記者」阻止警方執法行動。這也是為何警方要對「傳媒代表」的定義做出修改的主要原因。

  不少批評者認為,警方此舉是限制「新聞自由」,不過,在筆者看來,規範記者管理和「新聞自由」扯不上關係,事實上,規範記者管理更有利於「真記者」從事新聞行業。在這裏,其實有一個核心的問題,就是何為記者?這是我們在這個民粹化的社會中需要去回答,也必須去回答的一個問題。

  傳統的新聞學理論認為,記者就是社會事件的客觀記錄者。如今互聯網時代,有人說,「人人都是記者」,對此,筆者認同。不過,筆者認為這個概念說的是每個人都可以是社會的「記錄者」,但不等於「記錄者」都是「記者」。因為「記者」作為「傳媒代表」,他所報道的內容必須符合新聞專業和遵守新聞操守,如此所生產的內容才能被稱為「新聞」。而相較於新聞專業,筆者認為新聞操守是區分「記者」的核心標準,因為專業學到不難,但操守的堅持就很難。

  那何為新聞操守?為了客觀,我們不妨翻一翻「香港記協」的章程,有關新聞從業者的操守守則中,記協第一條就這麼寫到:「新聞從業員應以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處理新聞材料,確保報道正確無誤,沒有斷章取義或曲解新聞材料的原意,不致誤導大眾。」不用說別的,那些自稱自己是「記者」的,甚至是「公民記者」的人,連第一條都違反了。試問,只將鏡頭對準警察的「記者」,他做到了「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的態度」嗎?

  正常的媒體人,在看到警方修訂對「傳媒代表」的定義時,應當感到高興。這裏,筆者想到新聞行業標誌性人物普立茲的一段歷史,在一百多年前,公眾只是認為新聞是一種技藝,非一門學問,而普立茲則希望將新聞升為一門學問,於是向大學提出捐款要創立新聞學院,他曾說:創辦新聞學院的目的「是為了培養更好的記者,讓他們辦出更好的報紙,以更好地服務於公眾……我希望開展一項運動,把新聞提高到一個學術性專業的層次。」

  現在的香港媒體業,因為有一些害群之馬,缺乏規範,倒退回一百多年前被公眾貶低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媒體人應當對警方修訂「傳媒代表」的定義,視為重新規範香港新聞業的一次機會,是給予兢兢業業的記者同行們的一次正名。只有這樣,新聞行業才不會被害群之馬所禍害,新聞業才能被人所尊重,才能恢復它的價值,而作為記者的尊嚴、待遇才有可能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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