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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國當「領導」/馮 進

時間:2018-10-12 03:17:17來源:大公報

  美國學生問我:大學的「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uncil)到底是做什麼的?在學生心中,校長(President)是最高領導,和他們生活發生直接關係的還有分管教育的副校長兼教務長(Dean)及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教務長。由六名教授組成的執行委員會就不知是何方神聖了。

  儘管在美國這所大學任教多年,過去我對執行委員會也不甚了了,只知道它是「教授治校」原則的具體體現,代表全體教授的意願。二○一七年春季我在教工選舉中意外當選,成為執行委員會成員,並於當年秋季走馬上任,任期兩年。當時我系主任的任期還有兩年才結束,行政工作的分量已經很重,並無競選意願。孰料同事們厚愛,事先也沒徵求本人意見,就在我缺席的情況下提名、投票,將我選上了。

  執行委員會六名成員包括「教授會主席」,人文、社科、理科三大組的主席,再加兩名不分組別、代表全校的成員(at-large member),我就屬於最後這類。趕鴨子上架,服務一學年後,我多少了解了該委員會的常規事務和操作流程。

  大學僱員分教學人員(faculty)與職工(staff)兩種。前者指擁有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等職稱,要教課或直接輔助教學的人員,包括體育系的教練、圖書館的工作人員,還分長期工與臨時工。後者既包含校長、教務長等高層管理人員,也包括負責文秘、IT、學生工作、宿舍管理、基建、餐飲、保潔的各類僱員,一般不教書。執行委員會主要分管與教學有關的事務,但有時也會被要求對涉及廣大學生與員工的重大問題發表意見。當時我回答學生:校長、教務長相當於「白宮」,是三權分立中的行政部門,我們則是選舉產生的議會。現在想想,這個比方不夠確切。全校全時工作的教師對涉及教授自治的相關政策、條例都有投票權。如果他們是「議會」,我們就是提供指導意見的「籌劃委員會」;如全體教師是「人大」,我們就是「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大學「基本法」《教師手冊》規定,執行委員會需就校長、教務長提出的政策問題進行討論,提供建議,對大學其他各委員會的詢問作出答覆,並可指定相關人員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聽取意見、作出決定。這樣看來,我們也承擔了「政協」的部分職責。

  執行委員會每周三下午四到六點開例會,有需要時增加特別會議,一般事務也可通過電子郵件討論、表決。例會由校長主持,校長不在由教務長主持,他倆都不在就由教授會主席主持。另外配備一名常任書記員,每次會議做好記錄,會後發給參會者審批、修改,通過後向全校公布摘要。校長、教務長不參與投票,但在表決結果三比三持平的情況下,校長能投決定性的一票。這個程序保證了決策公平、透明,在時機未成熟前也能保密。

  執行委員會成員還各有分管任務。教授會主席的責任最多,需要同時參與學科建設委員會、財務委員會、人事委員會甚至福利委員會等的日常工作,人文、社科、理科三大組主席則每年要評工資,我這個「編外」成員則必須幫助審核、批覆上報到教務處的、各部門的年度財政預算。另外,各系招聘時,總要有兩名委員會成員擔任面試官,寫下報告。平日校內外的意見、反響,我們在每周例會上也會反映、討論。

  這一學年,執行委員會討論的事務五花八門,從財政預算、教工福利、招生政策、招聘決定這類「大事」,到學生對教授的教學評估是否改用電子版,上課時能否錄音、錄像這類「小事」,無所不包。開會當然不輕鬆。會前要閱讀大量資料,分析總結。會上要聽取報告,參與討論,言之成理,無法「摸魚」。遇到和同事意見不統一時,原則性和靈活性要結合,心平氣和地解決問題。

  有人的地方就有不同個性、不同背景、不同理念帶來的各種矛盾張力。教授和「有關部門」之間、和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立場不同,看法本就存在差異。各位教授成員還代表不同的科系,難免有各自獨特的視角。從這一學年的經歷來看,同事們一般都目標一致,能從大處着眼,與校長、教務長的關係也較融洽,在學校好幾樁重大事情上作出了統一決策。

  有曾經供職執行委員會的同事報怨自己是「橡皮圖章」,校長對他們只是「面子情」,具體操作起來還是我行我素。我倒沒有很強的負面觀感。其實,在美國大學擔任系主任、執行委員之類的工作主旨都在「服務」,權柄風光談不上。只要把握好反饋「群眾呼聲」,加強與高層溝通的基本工作,就不會有失落感。說到底,「流水的高層,鐵打的教授」。校長、教務長五年一任,獲得終身教職的教授如果願意,卻可以長長久久待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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