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久以來,網絡影視劇的二次創作作品在公眾輿論中始終飽受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二次創作者是否享有自由創作的權利,其創作成果是否侵犯了原創作者的版權,以及創作者是否存在對原作進行過度解讀、歪曲或篡改原意等問題。對此,北京資深法律人李玉斌認為,「AI魔改」影視劇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但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不是AI技術,而是使用技術的人。
平台需加強自我監管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為都構成侵權。李玉斌強調,AI作為技術手段,並不影響目前《著作權法》對於侵權行為的認定。「使用AI『魔改』作品,如果是自娛自樂,一般不構成侵權,但如果廣泛傳播、作為盈利活動,通常會構成侵權。
談及「魔改」作品是否侵害表演者肖像權時,李玉斌表示,要進一步看二創作者是否使用了演員肖像、是否為盈利行為,如果使用了影視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則有可能侵害肖像權和表演者權。此前已實施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也明確了相關技術管理規範,其中第14條指出,「深度合成服務提供者和技術支持者提供人臉、人聲等生物識別信息編輯功能的,應當提示深度合成服務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編輯的個人,並取得其單獨同意」。
李玉斌還提醒,技術進步雖為創作帶來更多可能性,但同時也加劇了侵權風險。因此,從行政監管角度出發,製作平台應承擔起更大的責任,需要通過加強自我監管機制有效遏制過度二次創作導致的侵權行為。「若平台對侵權行為視而不見,甚至可能被視為共同侵權,面臨法律追究。」\大公報記者蘇雨潤
評論
查看更多評論>>
加載中……
熱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