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舊灣仔警署將改建成國際調解院總部。
Q:什麼是調解?
A:調解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程序,當中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爭議各方在良好的氣氛下,達成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說法。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調解員接受過專門訓練,善於打破談判僵局,並能令各方專注於尋求解決方案。
Q:綜合調解是怎樣進行的?
A:
•在調解前,雙方各有機會將他們爭議的個案交予調解員。
•調解員會協助雙方表達及澄清他們的需要以及所關注的事情,並共同思考更多解決問題的方案,以期達至一個雙方都能夠接受的協議。
•在調解完結時,調解員或雙方的法律顧問將協助雙方把達成的協議寫成一份協議書。
•除非雙方同意協議書內容,否則他們不會被強迫簽訂任何協定。
Q:調解有什麼好處?
A:
保密:調解過程及和解條款可予以保密及不外洩,保障當事人的私隱及最大利益。
安排靈活:調解可於訴訟之前,或於訴訟的任何階段開始,且調解過程及和解方案亦較靈活。
省時省錢:當事人毋須把爭議訴諸法庭,省卻訴訟引致的高昂費用和時間及過程的不確定性。
互利雙贏:調解可避免對抗式訴訟中出現的衝突和風險,可按各方當事人的真正需要達成他們接受的和解協議。
執行性強:調解屬自願性質參與,各方當事人自行作出決定且達成和解協議,因而更願意遵守協議內容。
修復關係:調解可避免出現對峙局面,有助修復及改善各方當事人的關係。
Q:什麼個案適合以調解方式處理?
A:調解適用於大部分的爭議,如商業、金融、保險索償、大廈管理,甚至與朋友或鄰舍之間等糾紛都適合以調解方式處理。
大公報記者龔學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