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4及295條
有意圖令股份造成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例如同時輸入買賣盤,或是多重交易後,實際的持股數沒有變化
•操縱證券市場──《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8及299條
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售賣某上市股份,並訂立兩宗或多於兩宗的交易,藉以推高或推低該股份價格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及298條
披露或散發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誘使他人在香港購買或售賣某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