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
基本法頒布,當中第23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2003年
特區政府就23條進行立法,卻遭反對派妖魔化及煽動民眾上街遊行抗議。政府後來作出讓步,修改部分條文,亦無濟於事,最終撤回草案。
2014年
香港爆發非法「佔中」,時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明確指出,存在外部勢力插手香港本地事務的問題。
2019年
反對派藉《逃犯條例》修訂掀起修例風波,外部勢力插手愈加明目張膽,亂港分子更公然乞求外國制裁香港甚至邀請美軍登陸香港,國安問題日益凸顯。
2020年
5月,關於香港國安法的決定草案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5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高票通過香港國安立法決定。
2020年
6月18日至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了香港國安法草案,並公布草案說明摘要。
2020年
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