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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交易最能保障小股東/大公報記者 王嘉傑

時間:2019-02-16 03:17:54來源:大公報

  證監會再次提到會對使用虛假或誤導性的企業,會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使被誘使進行任何交易的各方回復他們訂立交易之前的狀況,或向有關各方作出賠償。其實參考往例,該例的實施,對小股東來說是最好的賠償,以及強調了上市公司和其董事的責任。

  最近的一個例子,於2018年證監成功就群星(現已除牌)於2007年,在其招股書和多份財務業績公告中作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向群星和其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採取相應的法律行動。

  在法院頒令下,要求被告人向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於首次公開招股中認購群星股份,或於二手市場買入群星股份的投資者作出賠償。此次賠償共涉及約2.7萬名股東,賠償總額將達14.2億元。此外,群星的前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亦須承擔個人責任。

  值得一提是,證監會在2017年1月以《證券及期貨條例》(「《條例》」)第213條為依據,發出傳訊令狀,有關法律程序屬民事性質,與刑事法庭的法律程序或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法律程序截然不同。通常,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刑事法律程序是由律政司提出檢控,並需要較高的舉證標準。

  不過,即使證監會以第213條展開法律程序,其速度亦難以掌握,對小股東來說可能要等漫長的時間。以群星為例,證監會在2013年底展開法律程序,案件於2017年5月至8月期間進行聆訊,最終達成判決要到2018年,所花時間長達近5年,而且部分小股東更是由2007年持有,持有時間達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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