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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披露虛假資料不容易

時間:2019-02-16 03:17:54來源:大公報

  是次證監會引用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4及205條發出限制通知書,根據有關條例,204是針對業務的限制,205條則是限制處理財產。至於針對的原因,則是引用了277條及298條,指出被限制的客戶披露虛假資料,並構成罪行。

  具體而言,277條是指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的行為,當中包括誘使他人在香港認購證券或進行期貨合約交易;售賣或購買證券或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至於298條則將有關行為定為罪行。

  不過,要定義發布者是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絕非一件簡單的事,例如當某個人,例如董事,依賴他人來提供其所披露的資料,而到後來才得知該等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因此,在這情況下須符合一般的刑事法律的規定,即只有當被告真正了解所涉及的風險並無合理辯解而冒有關風險時,才可用罔顧實情為理由而將被告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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